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來自司馬庫斯的求救呼聲★(2007.04.29)


掛上電話,心裡有點沈重。

一直迴響著傳光長老的感嘆,「我們的土地,為何說我們偷竊!」

2007年4月18日,司馬庫斯部落三位族人,以盜採國有森林產物為罪名,遭到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每人十六萬元,緩刑二年的刑罰。

一樁不會引人注意的小小判決,卻是引發長期以來原住民與林務局的長期恩怨。

整件事,發生在2005年9月泰利風災之後,司馬庫斯通往外地的山路上,橫倒一棵櫸木,部落族人為了通行,先行將櫸木移往路邊,過了一個多月,新竹林管處將櫸木樹幹切斷帶往山下,部落族人發現後,派出族人將剩下的樹頭帶回山上,計畫作為木雕創作,卻在半路遭到員警攔下,認定他們涉嫌違反森林法,製作筆錄函送,在數度出庭後,2007年4月18日一審判決六個月有期徒刑。






從單純法律觀點,盜取國家財物,當然有罪!但是台灣山林的國有化,卻是長期以來交雜著原住傳統領域的所有權問題。

誰的山林?一直存在爭議。

原住民基本法的頒訂,宣告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在法規內明訂「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0條)」,甚至強調共管、共營等精神(第14、21、22條),都再再宣示在原住民傳統領域之內,自然資源不該是國家獨佔獨享。

但是,政府如此宣示,林務局並非如此對待,在邊陲的山林之內,依舊抱持著林產國有的心態,無視法律確保下的原住民權利。

林地所有權的長期爭議,讓盜採罪名是否成立,都成一個必須探究的問號。



但是,司馬庫斯的案件,不只是林產所有權的問題,它更深入到原住民部落的永續發展。

不能否認,的確在山林內,依舊存有破壞性的盜採、盜獵等問題,國家法治力量的進入,應該配合原住民領域自治的理念,從維持生態保育的角度,進行適當的管理,而非全面性對於原住民取用林產物,就一律視為偷竊或盜採,以法律確保山林國有的立場,不顧原住民取用林產物的目的。

司馬庫斯是一個特例!他不是山老鼠的橫行盜採,更不是私欲牟利的偷竊,取走歸屬部落所有的風倒林木,不是違失保育的私自砍伐,更不是像林務局一般運下山販賣牟利,而是將林木製成工藝品,成為部落的公共景觀。

在司馬庫斯,近十年的努力,讓這個被稱為最後通電與最後通路的黑色部落,成為原住民部落中最有潛力的代表,整個部落打破人性私欲,以共營共產方式,集中財富照顧部落裡的每一位居民,所有的工作在早晨的分配會議中,透明無私的分發每個人的勞務。

下山取回樹頭,就是部落會議中的公開決議,那不是任何一個人私下算計的盜採販售,而是在部落會議中決定取回樹頭,製成部落裡的工藝品,偷竊的觀念,根本不在他們的腦海浮現。

問題也就在此,山林所有權的爭議,讓原住民取用自認擁有的財產,何來偷竊的道理!另一方面,部落集體共識的決議,良善的使用目的,竟然落上偷竊的污名,更是對於一個自重自愛的部落,一記沈重的打擊。

擔任理事長的阿敏長老,也在判刑之列,我始終記得他在推動部落發展,那種純潔又堅毅的言語,這樣的一位人物,竟然揹上盜採的污名,包括其他二位部落族人,也是落入不堪的境遇。



傳光長老認為這種罪罰,無異污衊部落,三個族人下山搬運樹頭,完全是部落決議,三個人遭到判刑,部落無法置身事外。

4月25日,他們來到台北陳情抗議,不滿這種無顧歷史糾結的判決,更傷心法律傷害一個良善的行為,他們呼喊,如果三個人有罪,司馬庫斯部落願意全部入牢,因為要關的不是個人行為,而是部落的集體信念。

作為一位和曾經他們接觸的白浪,能夠理解他們「還我土地」的信念,更相信司馬庫斯那種自我要求的節操,但是擔心的是,法律不會去思考部落的想法與心情,只是抱持著依法而行的心態,單就行為進行論處。



為了洗雪污名,司馬庫斯部落還是得在法律程序內翻滾,對於司法訴訟,法扶會已經進行幫助,但是更多法律人士的加入,更能幫助他們脫困,也請求社會大眾關心這項事件,為他們發聲,讓他們理解他們並不孤單,甚至從這個事件,促成早日落實國家人權法案的原住民人權專章,以及原住民族法院的設立。



從樂生到司馬庫斯,感慨萬千,國家對於人民家園的侵奪,何日何終!


詳細內容,請見「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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