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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7日 星期日

◎為兒童亡魂而寫--親權剝奪的思維◎(2008)

四歲孩童遭水泥封屍,新聞一出令人悲痛。

已經無法計算,這樣虐殺兒童的事件,在台灣已經是第幾件。

無法想像,當一個無法逃跑、無法對應,甚至不知死亡將至的孩童,面對兇殘的成人,童稚的容顏在嚥下最後一口氣,會是何等的驚懼!

曾經看過一個畫面,一位罹患精神疾病的婦人,在陽台上毒打小女兒,那個孩子在挨著巴掌之時,哀嚎著抱緊她的母親,她不知要逃,更無法理解在她生命中唯一的依靠,竟是如此兇殘,孩子身體的疼痛,心裡的驚懼,全在令人心酸的聲音裡。

夠了!對於孩童,打罵已是過錯,再到虐殺,令人髮指!




層出不窮的案例,真的必須正視這個問題,不能再以少數個案,淡然默視。

對於起自血源的親權,具有牢不可破的穩固關係,更甚是在東方社會,從家庭到家族,總是瀰漫著外人不該干涉家務事的迷思。至今,二性平權觀念的提倡,讓屬於家務事中的婚約,有著更高的解除彈性,失去嫁入誰家就是誰家鬼的沙文思想,婚姻男女以幸福做為持續或中斷的基礎,沒有誰一定得綁著誰,一生才能過活。

但是對於孩童,不似婚姻二造,具有獨立行為,能夠主張分離解除關係,更甚是在現今親權觀念下,總是認定孩子留在父母身邊才能幸福成長。

這樣的想法沒錯,但是前題是願意照顧或是提供幸福的雙親或單親。

在現行法律之上,無論民法親屬篇或兒福法,雖然都有親權剝奪或移轉監護的法令,但是在現實運作上相消極,甚至失去現實狀況的考量。

以民法1055條為例,對於子女之監護,法條明文「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令改定之。」

在法條中,訴請親權移轉、剝奪,看似人人都可以成為訴請發動者,但是實際上屬於他方的一般人不會想要介入別人家務事,未成年孩童不懂自訴,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親屬礙於情面更不會揭露,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更因人力難以查察。一條法律定下來,根本效用不大,無所助益,直到發生憾事,才扼腕不已。

就算有人主動介入,但是法庭中總是充斥「拆散家庭不道德」、「有父母的孩子最幸福」的觀念,讓原本可以中斷阻止的憾事,隨著案件結束,等候孩童命運未知的消逝。

法律的親權剝奪,在實施上有現實及觀念上的阻礙,但是在社會福利照顧之上,也是形成一個嚴重缺口。

諸多孩童虐殺事件中,歸結型式,許多都是年輕媽媽帶著未成年孩童,依靠新婚或同居人生活,暴力形成的原因,都在於孩童的哭鬧,引發同居人獨力行使或母親共同參與的毒手。這類型的構成要素,主管機關必須特別注意,不僅能在生活、照養上給於協助,更必須有一套慎密評估及追蹤查訪制度,一旦具有徵兆,就必須斷然處置。

對於兒童福利照顧,或許育兒補貼、午餐免費,能夠平均照顧到每個家庭及每個孩童,但是在兒童虐殺事件層出不窮之際,政府應該有所對策,無論是在查訪社工的人力充實上,法律親權剝奪的適用上,甚至在孩童離開家聽後的照顧上,都應該有完整的政策對應。

有父母與孩子相依的家庭是幸福的,但是一旦照顧的父母或成人,成為下毒手的兇犯,親權早已不存,必須顧及孩童的幸福與生存權利,斷然的剝奪與移轉。

對於未成年的稚子,失去親人讓人悲傷,但是以驚懼之心失去生命,更讓社會驚恐。

孩子不是父母的財產,如果失職的父母不願交出,對於確保人民幸福與生存的國家,不能在默視的將無辜的孩童,保留在兇犯的手中,讓社會充斥著暗夜的悲傷童魂。

心痛!受到依賴親人的毒手,孩子用什麼樣的血淚,嚥下短暫人生的苦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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